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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对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永生 刘红路 栾甫贵